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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成绩当年多次有效,最低服务三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新办法

江苏工会 2022-09-23

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当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

不再统一硬性要求笔试成绩不低于 30%;

可根据拟招聘人数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建立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

……

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出炉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 " 新《招聘办法》")进行解读,主要涉及六大方面变化。



1

突出公开招聘的政治性

公开招聘已成为事业单位进人的主渠道,原《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实施。至 2019 年底,全省各类事业单位共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24.52 万名,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了普遍认可。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江苏对原招聘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招聘办法》。新《招聘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 " 公开招聘 "),不适用于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举办、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因此公职人员的招聘必须有鲜明的政治性。

2

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更自主、更便捷

新《招聘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各自职责,明确各自责任边界,保障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落实,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更加便捷、自主。明确高等院校公开招聘自行组织,其他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只要有人事机构,也可自行组织。


3

减少 " 赶考 " 现象,

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当年多次有效

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是修订中考虑的重要内容,新《招聘办法》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安排。如:

  • 招聘单位或部门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 同类岗位招聘次数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可探索实施笔试成绩在当年多次有效的招聘方式,有效提高招聘工作效率,减少应聘人员 " 赶考 " 现象,降低招聘单位的招聘成本;

  • 组织笔试,不再统一硬性要求笔试成绩不低于 30%,这对报名人数较多、层次较高的招聘岗位,招聘单位可以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 可根据拟招聘人数等额或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招聘一人的可以考察两人,招聘多人的差额范围控制在招聘人数的 1.5 倍之内,并要求事先在招聘公告中载明以保障公平,这将打破唯分数、唯学历的现象,也更加保障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4

建立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

最低服务三年

针对基层事业单位招人留人困难等重点难点问题,新《招聘办法》明确对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经济薄弱地区、偏远基层事业单位等招聘难岗位,可不受开考比例限制或直接降低开考比例,从而防止一些单位和岗位因报名人数较少而无法正常开考。


同时建立新聘用人员服务期制度,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含试用期)。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如应聘人员无故放弃,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防止应聘人员无诚意应聘,随意跳槽,为招聘单位尽力留住人才。


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都十分关注服务期制度。服务期对新《招聘办法》实施前的招聘人员没有影响。新《招聘办法》实施后的招聘人员,若在服务期内,只要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再次应聘事业单位也不受影响。

5

设置 " 诚信门槛 ",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新《招聘办法》还为事业单位招聘设置了 " 诚信门槛 "。应聘人员须对自己提供的信息和以往行为负责,如提供虚假不实等材料且影响聘用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同时明确应聘人员对公开招聘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方式和途径,保障应聘人员的正当的权益。


新《招聘办法》明确应聘人员可以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对报名资格审查异议向资格审查单位陈述申辩,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当听其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审查结论,告知应聘人员。


此外还明确,如考察体检结果直接影响聘用资格的,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如应聘人员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


6

提高工作效率,

公开招聘全过程压缩到50个工作日

新《招聘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公开招聘工作的流程。现在,全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于每年初制定一个招聘方案,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在人社部门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并要求各招聘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将招聘公告发布到报名截止的时间从10 个工作日压到7个工作日,将报名截止到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的时间从60个工作日压缩到50个工作日。


【热点问答】


可等额或差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Q:

新《招聘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 " 考察体检人选可以按招聘岗位拟聘人数等额或者差额确定 ",有的省在公务员遴选中曾因差额考察引发行政诉讼,江苏在新《招聘办法》中明确提出可以差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有何考虑?如何保障公平?


A:

江苏乃至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只要组织考试的,都是通过最终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江苏曾有应聘人员因与第一名相差0.02分与心仪的岗位失之交臂,有的招聘岗位应聘人员最终成绩,第一名与第二名相差并不大,在后期接触中发现第二名明显好于最终成绩第一名的,招聘单位很想聘用第二名,但无政策支持。


" 不拘一格降人才 ",要打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中唯分数、唯职称、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充分发挥招聘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在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让事业单位充分行使用人自主权,这也是提高公开招聘科学性的重要体现。不能因为有地方曾发生过行政诉讼而退缩,鼓励招聘部门和单位着眼事业发展,敢于担当,勇于使用这一政策。


关于如何保障公开招聘公平问题,维护公平,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维护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新《招聘办法》的始终,在差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中,首先明确差额范围,招聘岗位如拟招聘1人,考察体检人选可以确定为2人;拟招聘多人的,差额比例控制在拟招聘人数的1.5 倍之内。这样做,就是防止由于人为因素将不适宜的人选列入考察体检范围。第二,差额办法必须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事先公告,就是要防止有人针对考试成绩,为将考试成绩相对较差的人员列入考察体检范围,而确定差额办法。在公告中载明,也是事先告知各位应聘人员。这些举措就是要保障公开招聘的公平性。新《招聘办法》追求公平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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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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